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将全国部分城市禁止在施工现场限期拌制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拌制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重要技术手段。
2、 国家中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禁止在施工现场分期分批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家庭装修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本工程采用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2007年9月1日起,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禁止在施工现场(第一批)使用水泥搅拌砂浆;2008年7月1日起,重庆等33个城市禁止在施工现场(第二批)使用水泥搅拌砂浆;7月1日起,2009年,长春等84个城市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方案,报商务部备案。
3、各地根据上述进度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发展,严格控制市场准入,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波动。
4、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拌制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规范化管理、计量管理、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确保预拌砂浆质量。
6、 所有预拌砂浆制造商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储运设施,干混砂浆产品散装设施容量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督工作。
8、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过城区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载。
9、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预拌砂浆的使用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10、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11、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处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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