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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23省市防疫期间项目价格调整汇总表!(推荐收藏)

时间:2021-03-30 00:33:12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1) 因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劳动力成本:在防疫期间,施工人员短缺导致劳动力单价发生较大变化。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

(1) 因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劳动力成本:在防疫期间,施工人员短缺导致劳动力单价发生较大变化。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和市场劳动力价格统计。防疫期间完成工作的人工成本,双方可以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增长率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只计算增值税。

2。物资价格:在防疫期间,物资价格异常波动。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字确认,根据实际增加额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征收增值税。

三。防疫措施费:防疫期间,口罩、消毒剂、防护手套等费用,体温检测仪等防疫物资和防护人员的劳动费用,由发证和签约双方根据实际签证支付。

(2) 催交费用:对于在防疫期间和防疫结束后需要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催交,应明确催交费用的计算,并签订补充协议。

(3) 在防疫期间不复工的,参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和合理分担损失的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调整合同价格。

一。防疫专项费用。由于防疫期间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调查、统计报告)费用增加,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仪、消毒设备、器材)费用增加防疫专项资金可通过签证列入工程造价,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此项费用只收取增值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名单上登记、签字。

对按防疫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动者,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2。停机损失成本。因疫情造成承包人停工损失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定或协议不明确的,双方应根据合同计价方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等合理分担损失,签订补充协议,应急措施等因素。停工期间必须在工程现场管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所需的大型施工机械停工队伍、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三。降低施工成本效率。鼓励有资质的项目尽快恢复(开工)工作。在防疫期间,复工(开车)项目完成的工程量,按降低施工效率的费用计算,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确定降低施工效率的内容,编制降低施工效率费用预算,报发包人审查。

5个。要素价格上涨成本。因防疫工作引起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未约定相应调整方法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况变更,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年本)》第5.0.5条的规定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的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合同约定不作调整,考虑到疫情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一。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或停工期间,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等级、周转材料及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

2。受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项目清理和修理的费用将由业主增加。

三。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重新开工后,承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超过剩余工期10%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有关人员、资金、机械、安全等保障措施,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赶进度。业主应负责相应的加速费用。

2、 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对卫生防疫允许施工企业在施工前恢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计算。施工合同中的劳动合同计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合同执行。

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防疫计划,发包人签字确认价格后,由发包人一次性承担工程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影响人工、材料和设备的发生,以及机械的价格波动。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价格调整执行有关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5、 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项目开发双方和承包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有效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一。受卫生防疫影响,在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机械停工、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增加摊销费用等造成的损失负责必要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留在施工现场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因防疫影响延误工期,复工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赶工的,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超过剩余工期10%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有关人员、资金、机械、安全等保障措施,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加快工期和进度,相应的加快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一。在防疫期间未复工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调整费用,并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防疫期间,确需建设项目的,应当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蔓延。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的防疫规定组织施工。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因防疫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格变动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防疫期间需要复工,在防疫结束后需要复工的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的费用应当单独计算,并规定赶工措施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四。施工单位在使用防疫费用时,必须专项资金,认真保证一线施工人员的防疫工作,把防疫工作放在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一。因防疫措施费、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变化而引起工程价格变化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防疫专项资金是指防疫期间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剂水、手套、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防护用品的费用。防疫专项资金根据施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数量和省防疫区划、分类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计算:

低风险地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地区每人每天35元,高风险地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地区每人每天50元。这项费用只交税。

发包人提出复工的,承包人人员复工时发生的交通、差旅费,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算。

2。在防疫期间,在建工程未恢复或者签订的合同未开工的,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的影响,尊重实际,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三。防疫期间需要复工的项目和防疫解除后复工的项目,需要赶工的,应当规定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1) 对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通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疫情影响和可预见的疫情影响,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招标文件,明确项目价格确定、防疫付款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推迟开通时间。双方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

(3) 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合理分担因暂停防疫工作而使在建工程发生的有关费用。

(4) 在防疫期间恢复工作的,必须严格执行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蔓延。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和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一。在防疫期间增加防疫费用。防疫费是指防疫期间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剂水、手套、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防护用品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得到保障。根据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保护引起的施工费用和各种保护措施的实施费用。计入防疫专项资金,只参与建筑增值税的计算。建设单位要把一线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首位,充分利用防疫费,专款专用。

2。在防疫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作调整的,在防疫期间实行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三。对在防疫期间需要复工和解除防疫后需要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抢工的,经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抢工费用。

因防疫措施、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工程价格变化的,可按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一。防疫费:防疫费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计量工程造价,只参与计税。在防疫期间,随着防疫时间的推移,增加防疫用品和防护人员的费用,如口罩、酒精、消毒剂水、手套、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

2。人工单价:受疫情影响,施工人员供不应求,人工单价变化较大。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调查工作。防疫期间完成工作的人工成本,可以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材料价格:由于疫情影响,材料价格变化较大,合同中未约定相应的调整方法,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和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13)第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

)(1)工期及停工损失:因新冠状病毒性肺炎造成的工期实际延误,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延长工期,并合理分担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因工期延误需要赶工的,承包人应当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计划

(3) 人工及机械费:对于在防疫期间复工的项目,如果人工单价发生较大变化,原材料供应、人工及机械配置等原因造成效率下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单价的增加部分和效率成本的降低部分。

(4) 材料价格:项目在防疫期间复工,受疫情影响,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材料价格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时缩短发布周期。

一。防疫费:防疫期间,增加防疫期间的口罩、酒精、消毒剂水、手套、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防护用品和防护人员的费用。

2。劳动工资:受疫情影响,建筑工人供不应求,工资变化较大。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调查建筑施工人员的市场工资情况。防疫期间完成的工作的人工成本,可以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物资价格:受疫情影响,物资价格异常波动。缔约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署和调整。

对在防疫期间和防疫解除后需要复工的工程项目,确需赶工的,应当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

1、防疫费:在防疫期间,增加防疫期间的口罩、酒精、消毒剂水、手套、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防护用品和防护人员的费用。

2。劳动工资:受疫情影响,建筑工人供不应求,工资变动较大。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调查工作。防疫期间完成工作的人工成本,可以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物资价格:受疫情影响,物资价格异常波动。缔约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署和调整。

一。因防疫原因,运至施工现场施工和安装的材料、设备的损失(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因防疫原因,在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停工损失负责。

三。由于防疫工作的需要,按发包人的要求,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留在施工现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存相应的费用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5个。发包人负责复工前的防疫准备工作和复工后施工现场的防疫费用(包括按规定在隔离观察期内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由发证方和签约方根据实际成本签证确认,并计入总价措施工程成本。

7在防疫期间及以后的复工阶段,因在建工程可能增加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有关价格调整条款。施工合同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情况变更,承包人应当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的价格风险,发包人应当按照超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提高安全文明费用拨付比例。

2。当劳动单价、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较大时,合同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调整方法的,发证方和缔约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签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三。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4、防毒面具、酒精、消毒剂、手套、防护服、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的防治采购费用应包含在项目成本中。

防疫费用:防疫不撤除期间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剂水、体温检测仪等防疫费用,隔离措施费用,项目建设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投入的防疫措施专职人员的管理和实施费用,由双方签字,计入项目成本,确保防疫费按时足额缴纳。

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受疫情影响,造成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商定调价范围和幅度,作为工程造价调价的依据。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后,对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合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对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项目,发包人应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影响疫情的各种因素和可预见的疫情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应明确有关防疫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等合同条款。

2。合理调整材料、机械价格。因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劳务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调整办法。

(2) 受流行病的影响,工程延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竣工延期(计划开工时间在防疫期间),工程延期。承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新皇冠肺炎防疫的工期、人员价格调整及专项费用。

(3) 正在履行招标程序。对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通的项目,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招标文件,明确项目价款的确定、支付和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4) 防疫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期间,施工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指示,制定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建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医院)的建设或重建应急预案。合同已达成一致,应按合同执行。本合同无约定或约定,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办理签证,并按实际情况解决。

(5)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因疫情影响或防疫原因延误工程款。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防治专项费用,在防疫情况下应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工程顺利运行。

(6) 加强价格监测。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防疫期间人力物力价格波动的监测,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计算和发布频率,发现异常及时发布价格预警,确保防疫期间和防疫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1)防疫费:在未解除防疫期间,工程恢复后,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加强人员的防控隔离和卫生防疫,日常监测、排查等防疫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签证结算并计入工程费用,发包人应加快工程支付进度,确保专项防疫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2) 劳动工资:受疫情影响,施工人员短缺,工资变动幅度较大,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资。合同未作调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物资价格:受疫情影响,物资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重大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执行。原合同中对材料价格没有调整或调整方法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化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

施工企业在使用防疫费用时,必须专项资金,认真保证一线施工人员的防疫工作,把防护工作放在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因病停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如口罩、酒精、消毒剂水、手套、感温器、电动喷雾器等材料、采购、防疫、医疗隔离人员工资等,均计入工程成本。业主提交签证后,承包商将承担开发商签证的费用。

防学校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疫期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调整增加5%以上的人工、材料价格;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地级以上城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收集和发布防疫期间劳动力、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防疫期间价格变动情况,费用信息发布时间不超过1个季度,准确指导防疫期间工程价格结算。

一。防疫措施费用。在防疫影响期内,根据防疫物资增加、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等相关投入情况,签发方和缔约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和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成本。受疫情影响的劳务人员的工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结果、市场劳务工资和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证和签约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记录和签证,作为价差结算的依据。

三。材料和机械价格。如因疫情影响,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双方应根据实际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并及时确认价格,办理同期记录,并签字作为差价结算的依据。

四。降低施工效率,增加成本。因防疫措施的需要,降低和增加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的效率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受防疫措施影响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可增加我市现行预算定额的5%,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个。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防疫管理人员增加投入,以及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其他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办理同期记录和签证,并进行实际核算。

因疫情造成停产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防疫工作所需的口罩、温度计、消毒用品、临时隔离室等防疫设施、防控人员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示。

因防疫需要对复工(开)工进行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中,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状病毒性肺炎防疫期及后续工期的变化,合理确定工期。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工期。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防疫期间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因防疫而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费用;因疫情而增加的人工、建材价格,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对已出具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在防疫期间复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并承担防疫物资、防疫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防疫措施计划的实际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防疫费用。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并对赶工费用的计算作出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

防疫期间,劳动单价、材料价格有较大波动,合同有调整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调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具体约定的,材料价格可根据合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关规定》(渝建〔2018〕61号)进行调整,并根据本文件精神对劳动力价格进行了调整。

在防疫期间,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建设的应急、应急建设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有关规定计算劳动节单价,在此期间采购的物资,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字计算。

上述省市住建部门已下发文件,明确了疫情期间项目定价调整的相关问题。在进度调整方面,各省市政策相同:

防疫期间未复工的,按照《估价规范》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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