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房屋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砖瓦、混凝土砌块、建筑余土等废弃物。
离我们一点也不远。我们每个居民装修时都会产生一定量的垃圾。根据要求,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鼓励新建住房建设单位直接向购房人或者使用者提供装修齐全的成品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交付前应当装修到位。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单位和单位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从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外墙保温信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建设、施工、拆除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区,或者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物质和噪声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处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万元;利用其他产品假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销毁假冒产品,骗取国家有关补贴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