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对于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企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建筑工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保险的,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但是,交通、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职工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支付标准和方法上,《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投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6年8月1日起,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保险的,可优先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登记,项目建设总承包方按0.0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得参与工伤保险费的浮动调整。同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明建筑业社会保险费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投标。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方应一次性缴纳本工程的工伤保险外墙保温板机械设备费,保险范围为本工程使用的全部职工,包括专业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使用的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还对工伤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实施办法》,对工程竣工时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障其在医疗期间和停工期间的合法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完成后,依法享受被保险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规定,按项目投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因非法分包造成工伤事故的,由非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