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除没收已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的,也要按规定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以外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万元罚款。矿产资源开采未经回收处理,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外墙保温板质量好坏坏,逾期不治理,或者经督促不治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强调,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参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经营活动;禁止未经许可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一购买国家收购的矿产品;政府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划定禁止、限制开采的范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