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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砂浆旁站记录,海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2-28 00:31:57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8) 技术经济负责人是本所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价管理经验,高级技术职称。 (2) 申请人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和资金能力),应当包括: (3) 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实

(8) 技术经济负责人是本所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价管理经验,高级技术职称。

(2) 申请人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和资金能力),应当包括:

(3) 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及附件

(1) 审查组由专家数据库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包括建筑、土建、施工设备、施工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审机构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名

(2)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3) 审查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审查公正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网外墙保温砂浆旁站记录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人,与评估项目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受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评价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和校准,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数据、资料和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的审查和保存。

第十五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监督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建筑工人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重新认定。内容包括:资金投入、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组成及业务水平、评价项目及近三年的评价等,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节能评价资格,并将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标签: 评价  应当  机构  评估机构  评审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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