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湿拌砌筑砂浆和湿拌抹灰砂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生产质量控制、交付验收、质量控制、监理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如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砂浆生产线与混凝土生产线分开,生产单位在生产线上安装砂浆远程监控系统,并将相关生产数据实时上传到监控系统,至少一次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生产中使用的预拌砂浆配合比进行验证,确定生产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等
《办法》还规定,生产单位主要有六种行为:1。从事资质范围以外的预拌砂浆生产的。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的。使用的测烟台外墙保温公司量设备和测试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弄虚作假:实际生产的砂浆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砂浆配合比不符;伪造检验样品;代替单位在场外制作砂浆试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海砂等原材料;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方面,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重点监控,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