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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墙保温材料厂,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23 00:31:50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办发〔2005〕33号、豫政办〔2005〕86号、豫政办〔2009〕35号和河南省政府令〔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办发〔2005〕33号、豫政办〔2005〕86号、豫政办〔2009〕35号和河南省政府令〔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节约、能源节约等特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工艺、工艺和设备应符合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管理工作,所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通过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下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西安外墙保温材料厂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辖市负责按照省墙体改革管理局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型,不得越权确认。

第五条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并按规定退还已预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标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省辖市墙体改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体改革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体改革管理机构审查。

7号。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土地利用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设立厂区、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6个月内)。

第十条省、省辖市墙体改革管理局设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确认委员会由五名以上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省辖市墙改管理局责成认定委员会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对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配比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样。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计量、检验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文件等

抽样检验的产品数量必须达到相应标准规定的最低限度,并当场封存,15日内送交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三条确认委员会根据审核、验证和试验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合格的组织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县内无资源、资源严重不足的烧结制品企业,实行预审、承诺、公示、检验、鉴定制度。

初审期为4个月,自省墙改管理局正式受理申请及确认材料之日起计算。预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非法使用粘土的行为,将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当地墙体改造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换证,复验合格的予以换证。企业未按期报验的,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企业在复验换证时,应当提供新墙体材料复验换证申请表、质量保证体系自检报告、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产品主要原材料配比检验报告、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证书等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在确认书有效期内,产品未通过监督检验或者主要原材料比例违反规定的,由省墙改局发出停止确认书的通知。企业整改后,经省墙改局验收合格后,报省墙改局批准恢复使用确认书。在有效期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重大质量事故(含二次检验不合格)的,由省墙改管理局撤销确认,一年内不再上报。

第二十一条本省本地生产、异地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持确认书报销售地所在市墙体改造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企业认定统计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墙体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将新认定的企业连同墙体材料创新统计季报、年报报送省墙体改革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未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但可以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墙体材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未经授权,不得打印、涂改、转售、出租、转让确认书,否则确认书将被撤销。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改造行政机关、认定委员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办〔2005〕24号)。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标签: 墙体  材料  新型  企业  改革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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