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外墙专业施工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建筑节能的效果和安全,根据《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对建筑施工单位和外墙专业施工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外墙保温成本高还是内墙保温成本高》,结合我市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加强质量监督外墙保温工程记录管理如下:
1、 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有关资料,组织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和记录外墙外保温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前。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企业应当具有6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施工资质外墙保温工程经验;参加市质监站或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施工现场设项目部,至少一名项目管理人员应取得市质监站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技术培训。
四。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复检制度,不得使用外保温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施工作业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业主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前30天确定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认真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经审查合格并首次进行质量监督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前30日组织施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车站应当办理质量监督备案,重点检查外墙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5、 今后,我站将对每一个备案的外墙保温施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详细记录其业绩和不良行为。一年内不良记录达到10分以上的,内部质量监督站半年内不予受理;两年内不良记录达到15分以上的,内部质量监督站一年内不接受质量监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