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法制办发布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民用建筑材料的消防标准。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0日前对修正案草案发表意见。
随着材料使用的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征求意见稿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有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不燃、不燃材料。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首先责令建设a级防火外墙保温材料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建筑物的墙壁、屋顶的使用和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消防救援。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着施工进度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通行畅通。违反规定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单位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及时提出相应方案,并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由全体业主依法作出决定。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物业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根据草案的新规定,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严格科学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面对近年来高层建筑和高档酒店的火灾,修正案有了新的要求。高层建筑中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救生缓冲器、梯子、救生袋、防毒面具等救生装置。鼓励引导高层建筑配备救生减速器、自助呼吸器等救生装置。
此外,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救援现场上方不得设置障碍物。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此外,大型核设施、大型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易燃易爆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和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而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管理单位等,都将有自己的专职消防队。
草案还规定,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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