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将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者昨天获悉,烟台市已印发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实施方案》。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烟台市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活动,明年年底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2019年起不再接受人口密集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安全改进期间,市政府安委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县、市、部门进行批评。企业死亡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
根据要求,烟台市将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各县、市、市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建立高危化学品配送档案。加强硝酸铵、硝化纤维素、氰化钠(钾)、氯、光气、氟化氢、液化石油气等高危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行、运输和废物处置的全过程控制。
加强重大危险源控制。对辖区内和主管行业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调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完善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0天。
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重大风险的功能区的风险管控。确认并公布现有化工园区。负责园区管理的地方政府应明确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包括一定数量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建成投入使用的园区,原则上每五年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园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价。市化工园区开展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预警系统建设试点。推进化工园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事故处理能力。
推进人口稠密地区生产企业搬迁。进一步摸清本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搬迁企业名单,逐一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搬迁手册,分步落实责任,加快搬迁步伐企业入园或停产转产,2018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原则上,自2017年起,不受理城镇人口稠密地区两个重点和一个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19年起,不受理城镇人口稠密地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入园搬迁,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向符合规划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
在运输安全管理和控制方面,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严格执行《禁止高速公路通行管理办法》,从次日19:00至6:00,在重大节假日和恶劣天气期间,实现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车辆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严格的安全访问。建立健全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项目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两个重点、一个重大问题的联合审批制度,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卫生与计划生育、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严格执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准入条件和门槛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土地成本)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外墙保温托架安装图片目允许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外进行;坚决杜绝两大一小化工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新建剧毒、易制毒、一类、二类易制毒、无储存设施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再批准;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化工园区。
烟台市提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经事故调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并负有事故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吊销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对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死亡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1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2起死亡事故的,吊销安全许可证1年以上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两起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
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实行黑名单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各项限制措施和纪律制度。
烟台还将实施调度通知制度。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纳入快速、严格的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室按月调度、季度报告。市政府安委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工作薄弱、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县、市、部门进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