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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板托架壁厚,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与应用及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12 00:45:39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具有节约用地、节能、综合利用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级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活动中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提高建筑节能效率,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外墙保温板托架壁厚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和推广,鼓励开发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限制或者禁止在建设项目中使用落后的高能耗、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和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鼓励、限制、禁止用于建设工程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第七条鼓励企业以煤矸石、粉煤灰、矿渣、赤泥、磷石膏、污泥(砂)等工业废弃物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八条从事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生产;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实行全省统一标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批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停产。具体办法由公关部制定

(3) 自2008年7月1日起,其他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自2006年7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重点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农民自建房屋等农村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实心粘土砖(瓦)的使用。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固体粘土砖(瓦)禁用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固体粘土砖(瓦)。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筹集、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支持、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墙材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少、免除、推迟新墙材专项资金的征收。


标签: 建筑  材料  墙体  新型  节能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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