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新闻  >> 查看详情

外墙保温脱落砸车谁应该负责,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条例

时间:2021-03-22 00:45:05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为降低民用建筑能耗,开发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章第一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开发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

核心提示:为降低民用建筑能耗,开发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章第一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开发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外墙保温脱落砸车谁应该负责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活动,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采用非粘土材料生产的墙体材料,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坚固耐用、安全可靠等特点,符合国家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创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中列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开发,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完善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筑工程,优先安排土地和资金。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生产企业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科研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第七条城镇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具体时限、批次、步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公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用于建设活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标识制度,未经标识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支持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冷暖系统及照明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通过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许可证。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等进行检查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2) 在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理

(3)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和安装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分部验收后,方可实施建筑工程保温系统隐蔽工程。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证书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符合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照明、热水;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进行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物和正在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和供热系统控制装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按热耗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年限、结构形式、能源使用制度、能源消耗指标、生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国家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既有建筑物等,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业主或用户在对既有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外部结构维修和能源系统改造时,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改造。


标签: 节能  民用建筑  材料  墙体  新型  设计  
特别提醒:本网站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本网站同意其观点。其原创性及文中所述文字内容均未经本网站确认。我们对本条款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网站不承担侵权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邮箱:d_haijun@163.com),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本类更新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