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机关办公楼节能监管,黑龙江省建设厅近日下发文件要求,新建办公楼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文件,全省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目的,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价。不能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工程概况,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促进检验水平的提高。此外,对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或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强制性规定或者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不外墙保温施工人员电话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配制或者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