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记者李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精神,全文公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新建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应当标明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保温工程保修期等资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根据草案,绝缘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书面意见送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2007年7月23日前,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邮寄、电子邮件,也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邮寄、电子邮件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如果是信件邮寄,请在外墙保温板粘接剂信封上注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编:100017北京1750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