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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外墙保温施工队微信群,环保部正式批准CPI和煤制聚烯烃项目

时间:2021-04-21 00:53:12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近日,中华邯郸外墙保温施工队微信群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道达尔联合投资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如下: 我方已收到贵公司关于提交中国电力投资与道达尔联合投资的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

近日,中华邯郸外墙保温施工队微信群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道达尔联合投资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如下:

我方已收到贵公司关于提交中国电力投资与道达尔联合投资的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2016年第30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1、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芦工业园。依托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聚合等技术,年产80万吨聚乙烯、聚丙烯等产品。主体工程包括空分、煤气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聚乙烯、聚丙烯、硫磺回收装置等主要生产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火力发电站(综合气化联合循环工艺)、供水系统、储运系统(煤库、成品罐区、筒仓)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回用水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项目主要产品为聚乙烯、聚丙烯、液化石油气、硫磺等副产品。

项目总体满足《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在确保煤质稳定、生产过程稳定运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均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贵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保措施。

(一) 严格执行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种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等处理方法。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的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以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鼓励贵公司采取各种可达到特殊排放限值的环保措施。

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贵公司拟将综合气化联合循环(IGCC)作为本项目的环保示范任务。贵公司应加强IGCC的设计和运行管理,确保其稳定运行,有效降低水耗和废气排放。

煤粉低温甲醇洗尾气经符合《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进行高空洗涤排放。

硫磺回收装置采用两级克劳斯+斯科特加氢还原工艺生产硫磺,焚烧烟气经碱洗工艺处理。废气中二氧化硫符合《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硫化氢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

甲醇制烯烃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经过滤+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湿空气氧化废气达到《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IGCC燃机烟气采用可控硅脱硝工艺处理,满足《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燃机机组超低排放要求。启动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多级除尘+石膏脱硫+SCR脱硝处理,满足《火力发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超低排放和高空排放的要求(环发[2015]164号)。加热炉采用清洁燃料,烟气达到《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厂区采用设备泄漏检测和修复技术,加强对VOC、臭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控制措施。汽油车和C5车分别设置油气回收系统,经冷凝+吸附处理,达到《炼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污水处理站、生化废水暂存池、高浓度盐水暂存池产生的VOCs和恶臭气体密闭收集后送生物除臭尾气处理装置处理,经生物除臭+光催化氧化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炼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认真落实固体材料储运系统、储煤区、灰场等区域和环节废气排放控制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二) 严格执行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给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水质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淡水和废水的排放量。优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生产废水正常处理后全部回用。

甲醇制烯烃废碱液采用湿式氧化工艺处理,煤气化含氰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含氰废水处理系统,经氧化除氰+脱氟工艺处理。含氰废水系统和低温甲醇洗涤废水排放至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经多级生化+深度氧化工艺处理。生化处理系统出水回用于水处理系统,经膜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反渗透浓水经膜浓缩后回用于生产,高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采用预处理+多效蒸发+强制循环结晶盐分离工艺处理,氯化钠、硫酸钠等工业盐分步结晶,作为副产品销售。

(3) 有效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布局。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控制区、一般污染控制区采取防渗措施,等,厂区内危险废物临时堆场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防渗。废水暂存池地下水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4) 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的废催化剂和保护剂由制造厂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结晶浓缩物等危险废物由园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确保无二次污染。回用站的化学污泥作为危险废物进行临时管理。项目投产后,根据其属性识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利用措施,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一般固废气化灰、锅炉灰等送周边水泥厂、建材厂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在园区渣场填埋。优先选用非高铝煤。确需使用高铝质煤的,生产的高铝质炉渣在综合利用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地区进行掩埋和堆放,不得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填埋。本项目所依托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渣场项目投产前,不得投入生产。

(五) 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原料和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控、报警、紧急切断和紧急停车系统。根据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发生事故时,各单元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厂区围堰、罐区防火堤、事故缓冲池、事故应急池设置三级防控体系,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污水不排放。废水临时储存设施和三级事故预防控制设施应分别设计和建设,不得在非事故情况下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运输方式,严格雨污管道建设和管理,实行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大路工业园区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 提高管理运行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检修操作规程,进一步减少启停、排污等异常情况的发生频率,避免长期因异常情况造成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证原煤质量的稳定,从源头上减少异常工况的发生频率和污染物的产生。

在启动、停车、检修等异常情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优化硫磺回收系统设计,加强装置运行管理,避免因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气进入火炬燃烧。

非正常情况下,废水储存在生化废水临时储存池和高浓度盐水临时储存池中,并有足够的容积。进一步优化临时储槽方案设计,在临时储槽内设置液位报警系统,系统正常后,池内污水回污水处理站处理,不需长期高水位运行。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逐步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

(八) 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粉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 严格控制项目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环境监测,对超标情况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准排污口和固体废物场,并设置标志牌。安装废水(含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连接。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x)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需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 要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协调,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安排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控制项目准入,加快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致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2)通过区域削减释放环境容量是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划,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鄂大观发〔2015〕18号文和鄂大观发〔2016〕2号文关于硫化氢、烟尘、氮氧化物等区域性污染物减排方案,为确保硫磺回收工艺改造和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按时完成,提高区域环境质量,需要对现有燃煤小锅炉停运等区域性减排措施进行改造和更换。

(三) 积极配合大芦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鄂大府发〔2015〕13号文件的要求,按期落实项目相关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完成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在工程保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 项目确需使用高铝煤的,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做好高铝灰的特殊区域填埋和贮存工作,加快高铝粉煤灰氧化铝提取工艺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按照eff〔2016〕18号文件的要求,实现高铝灰的综合利用。

(五) 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建立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做好跟踪监测工作。

(六) 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落实鄂政办发〔2014〕283号文件要求,加快姚沟、官板乌苏水源地相关工程建设。

5、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的加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以上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复核。

6、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监察中心和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实施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

7、 贵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下发至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监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准格尔旗环保局,并按要求接受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标签: 处理  环境  排放  项目  措施  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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