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应当及时整改,最高处罚50200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以来,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节能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市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修改原来的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关注新建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技术和材料以及民用建筑能耗系统的节能运行。条例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屋面防火技术和材料,重点推进外墙外防护,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注册企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条例》同时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予以认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建筑节能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质量安全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表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护壁冷暖系统和照明设备,购买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护壁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用目录的材料和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项目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屋面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检查、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吕梁建筑保温一体板厂,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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