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打钉施工规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南京市中心先后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哈尔滨、济南奥运、北京央视新址、上海胶州交大、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中易燃易爆的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也越来越严重。我们从火灾事故中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条例。经部领导批准,《条例》出台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高度责任。为遏制当前建筑物内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引发火灾的高发势头,必须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防控,为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并选择建筑外保温材料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检验范围。对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在新标准发布前应全部纳入,根据《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修防火暂行规定》(工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甲级燃烧性能,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从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验收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全部完成,已批准的在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筑物外保温采用可燃材料的,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拆除可燃保温材料;对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建筑外保温采用可燃材料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多选用不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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