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家住乌鲁木齐某大型住宅小区的李珍要求施工队为自己的房子做外业。物业公司发现后,三次书面通知她,李珍不同意。物业公司以李珍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楼房整体外观,2004年7月,李珍搬进小区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其中不仅约定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进行拆迁施工,天山区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应该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履行协议。项立珍擅自外墙保温,破坏了住宅楼的承重结构和外墙形状,破坏了建筑外观,同时造成了安全隐患和事故。因此,法院判决李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拒不接受判决。她说,她在小区居住后发现有窗户、墙壁发霉等问题,已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多年。因此,她花钱建造了保温层。这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房屋进行保温保养。而且,购房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外墙使用权属于业主,而他也是业主之一,所以他有这个权利。他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要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李珍居住的房屋外墙属于公共部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因此,李珍声称自己有权使用外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她驳回了上诉((记者郭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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