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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节能验收事项,信阳市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3 00:31:39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管理办法》(2004年第七部令第5号),《河南省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局关于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的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管理办法》(2004年第七部令第5号),《河南省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局关于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的规定根据《通知》(豫商办〔2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各类建设项目的砂浆混合物,包括湿拌外墙保温节能验收事项砂浆和干拌砂浆,在中心拌合站(厂)按比例计量拌制砂浆组成材料后。

第四条市发改委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拌制砂浆的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并负责具体实施

(2) 负责预拌砂浆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3) 本市预拌砂浆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拌砂浆企业进出市区运输车辆的服务工作,解决预拌砂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在本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拌制。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企业投产后的环境保护。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在规范管理、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第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未纳入监理或未完全纳入监理的预拌砂浆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车向市区各施工单位运输砂浆时,必须事先向交警部门申请“通行证”,并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段通行。同时,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砂浆的有关性能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对所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经检验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供应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少量砂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或者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和其他准备工作。

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完好、外观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泥浆。

第十六条鼓励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在生产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备的粉煤灰、脱硫灰和人工机制砂,减少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节能环保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预拌砂浆的使用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禁止在施工现场拌制砂浆纳入重要监理内容,并做好记录。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拌制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吨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阻碍、干扰城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砂浆  预拌  使用  应当  现场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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