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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外墙保温保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议

时间:2021-03-16 00:31:48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建设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山东省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建设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山东省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工地禁止拌制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快我市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减轻环境负荷,促进生态平衡,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施工效率。各单位要抓住发展和充分利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工作。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后鼓励、后实施、先中心、后辐射全市的原则,逐步开展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1)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不含陵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含市政)施工现场均采用预拌砂浆,现为:禁止现场拌制砂浆。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从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入手,采取相应措施,加快现场禁止拌制砂浆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工作。

(2) 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一律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严禁在施工现场拌制砂浆。鼓励乡镇建设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企业不能生产的预拌砂浆,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施工现场拌制的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管理项目报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安监站批准),然后在施工现场拌制砂浆。

(1) 严格的市场准入。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路况、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等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准入要求的,不办理相关手续,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3) 加强监督考核。预拌砂浆的使用应纳入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评价的范围,作为评价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的主要条件之一。对不使用合格散装水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现场禁止拌制砂浆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制定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公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督促施工单位将预拌砂浆的使用费计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予验收。

(2)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对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监督,加强对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厉查处使用预拌砂浆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不得退还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建设项目各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用于本工程,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应按产品标准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种类、等级和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应严格审查预拌砂浆的使用。施工单位应选用注册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注意预拌砂浆产品的进场验收和施工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商品预拌砂浆的项目,要求立即整改并向施工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的项目,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标签: 砂浆  预拌  使用  施工  现场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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