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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外墙保温做法,关于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00:31:55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为贯彻执行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2009]46号)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进行了规范,现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通

为贯彻执行公安部《民用建筑保温系统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2009]46号)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进行了规范,现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外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和施工,以及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1)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专项说明中,应明确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

一。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中,应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防火分区的详细结构图。在详细结构图中,应体现防火分隔带不同材料与外保温系统连接处的防水、抗裂、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四。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甲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不得设置防火隔离带。其他高度小于24m的民用建筑(不含幕墙建筑),采用甲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不得设置防火隔离带。

(3) 在计算建筑围护结构的热性能时,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为包括主墙、结构热桥和防火分隔带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二)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应为岩(矿)棉和泡沫玻璃。木板应该和基础墙粘在一起。岩(矿)棉片的粘结强度应采用螺栓连接,锚杆应在现场拔出。

(6) 施工总承包方应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 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

(4) 具有B2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主要有:模压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

(5) 经特殊处理使燃烧性能达到一定水平的绝热材料(如酚醛板等),其燃烧性能水平以公安部批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六)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可采用A级材料,如岩(矿)棉、泡沫玻璃、砂浆等。

(1) 本通知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第2.0.2条。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222-95)中材料防火性能等级与《建筑材料及制品防火性能等级》(GB8624-2006)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2。燃烧性能B1级对应《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类》(G楼房外墙保温做法B8624-2006)中的B、C级。

三。燃烧性能等级B2相当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D、E级。

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保温材料需要重新选用时,必须符合防火、节能设计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批准,进行热性能计算,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备案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施工。

(1) 2009年9月25日后,对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2) 2009年9月25日前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暂行规定》。


标签: 保温  设计  防火  保温材料  性能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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