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国消〔2011〕65号)精神,控制火源,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1、 新标准发布前,长春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长春市技外墙保温抹面砂浆价格字[2009]46号)第二条的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2、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纳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范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纳入审查验收范围。外保温材料超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3、 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以来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项目,严格执行本公告的要求。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如建筑物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拆除易燃、可燃材料;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改变设计,选用不燃材料进行建筑外保温,并报长春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