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减少的面积不收取地价,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面积。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初始期限仍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如果项目配备了政府财产,则缩减区域的相应实体将归建设单位所有。否则,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根据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在享受面积减少政策的项目中,应当指定多个单位作为对应主体,由房管部门等部门销售。建设单位按照东莞市预制构件建筑及面积缩减的有关规定实施的,经项目验收后,相应单位可以销售;不按规定执行的,由相应单位指定的相应单位集中在尽量少的单体建筑和相邻建筑,其总建筑面积与缩小面积基地项目相同。对于商业建筑,应优先考虑住宅建筑作为比较
为了提高商品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东莞市商品房预制构件项目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预制构件商品房项目的预制构件外墙或组合外墙预制构件不计入建筑面积。同时,对于符合预制构件评估标准的商品房项目,这部分“减少面积”不收取地价,也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实施细则,可实行以下建筑面积缩减政策:预制外墙或复合外墙预制构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项目商品房面积± 0:00以上建筑面积的3%,外墙保温一平米造价,称为“减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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