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保温常用材料,住建部: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设计招标备案
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规定》(建字[2014]154号)
导语:日前,《关于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下发。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本轮部分文件进行修改。备受关注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中删除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合同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石[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意见第18条中的建筑市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报当地建设部门备案”等字样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建市[2011]86号)删除“为落实合同编制,合同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部门报告合同,项目的规章、结构和地基处理有重大变化,合同双方应及时签署修改协议,并提交给原备案机。解决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依据p>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建字[2014]153号)修改为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理,将第九条“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安全监理手续”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将“办理施工安全监理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修改第四条”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工程概况;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名单;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付款计划;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保障建设安全具体措施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应当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下发《施工安全监理通知单》,修改为“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下发施工安全监理通知单”,施工单位应当申请施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参建单位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察。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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