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根据市政府规定,市建委可以开展区县建委实施建设许可证试点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万元和300平方米。
《办法》第二条所称住房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投资预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以施工合同价格为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不仅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还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担保。存单日期自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金额。
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规划部门下达的当年投资计划中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第八条经市建委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按计划结清欠款的,建设许可证颁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不予批准建设许可证申请它的新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申请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与原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的协议,向原发证机关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完工部分,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仍应进行招标。
工程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持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外墙保温墙板生产设备报价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与原项目监理单位解除监理合同的协议书和与新项目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按规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与原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和与新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