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和货物、服务,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政策。然而,如何在工程领域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却鲜有人探讨。该草案由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环保局联合制定,被业内专家称为工程领域首份绿色采购指南。所谓绿色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坚持绿色、低碳的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卫生等问题,循环利用和低碳促进循环利用,优先采购和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选择环境行为较好的供应商或投标人,以及供应商或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生产厂家。
根据草案,现阶段应绿色采购的建筑材料主要有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沥青等。采购方可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意见》和《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执行。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的原则,在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切实执行绿色采购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投标人和建筑材料的环境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制造商在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中,并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
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环境行为主要根据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采购方应优先考虑被评为绿色(环保诚信企业)或蓝色(环保良好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评标时可加分;认真选择被评为黄色(环保警示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并扣分在评标过程中,被评为红色(环保不良企业)及以下的企业,禁止参与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环境信用评估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应提供环境信用评估结果的证据。
此外,对于未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采购过程中也应考虑其环境管理状况。对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被环保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或投标人在以往建设项目中发生污染投诉或环境违法行为,或未按要求执行绿色采购要求的,在评标时扣减该分。对未进行全国外墙保温公司排行榜环境信用评价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当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提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材料。
财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绿色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供应商或中标人不执行绿色采购规定的,责令改正,督促采购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发现的问题纳入供应商或中标人档案;采购人不执行绿色采购规定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