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天平介绍,在《条例》的解释中,从目前的实际工作看,长江、嘉陵江、吴江在重庆范围内由国家管理,其余39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市水利局管理。
由于重庆市河流分布在各区县(自治县),地域较广,市水利局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各区县虽有条件实施管理,但却没有管理权限,使市政河道管理陷入了管理有权与管理无权的矛盾局面。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需要重新界定。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贾庆林说,首先,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区(自治县)涉河建设项目外,其他涉河建设项目将下放至区(自治县)审批。
二是下放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长江干流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采砂,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在长江干流非法采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在长江以外其他河道非法采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在河道保护方面,《条例》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修建与河道保护无关的房屋和水利工程的经营,流域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填塞、封顶,种植妨碍行洪的树木、高大作物,设置妨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渔具等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采砂的,将面临更重的处罚。根据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胶州外墙保温公司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0多万元。此外,虽然持有河砂开采许可证,但除对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的采砂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外,还将吊销河砂开采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