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外墙保温砂浆厚度不够处理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预拌质量跟踪和动态监督制度(以下简称监督制度),对预拌砂浆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完整性文件。3月21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清远市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期。
根据《办法》,湿拌砌筑砂浆和湿拌抹灰砂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生产质量控制、交付验收、质量控制、监理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在生产质量控制方面,要求砂浆生产线与混凝土生产线分开,生产单位在生产线上安装砂浆远程监控系统,并将相关生产数据实时上传监理系统;每半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生产中使用的预拌砂浆配合比进行一次验证,确定生产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等,生产单位还应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
在交付验收过程中,预拌砂浆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交付检验和交付检验。在质量监督方面,预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除直接使用外,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采取遮阳、防雨措施。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应分类存放,严格区分,正确使用。
在监理环节,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砂浆进场台帐,审核砂浆进场及使用记录。包括旁站、巡查和平行检查记录,形成砂浆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但质检单位应及时将砂浆试件和砂浆实体的质量检验信息上传到监理系统,并将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异常检验数据通知监督管理部门。
在监督管理方面,在定期监督抽查的基础上,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对每次抽查做好记录。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方,并督促其改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