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的安全性和热工性能,避免质量安全隐患,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外保温体系管理的通知》(建建建函[2019]47号),为确保建筑外保温系统的安全和热工性能,避免质量安全隐患,促进我省建筑节能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应推进建筑外墙外保温结构一体化,本文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认识。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已顺利完成节能30%、50%、65%的三阶段发展目标。为了提高人的素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保温板和薄抹灰外墙外保温体系为主的外墙保温模式已不能满足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受开裂等因素影响,保温板脱落,消防安全等隐患逐步显现,外墙保温性能下降,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市各部门要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和质量,加强外保温系统的检查和维修,明确责任主体,外保温系统是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共同所有权和管理权,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以下简称业主)对建筑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维修内容。如果业主不履行检修义务,建筑物外保温系统将脱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的监督,督促业主按规定定期检查,并由业主负责,根据《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补标准》(JGJ 376-2015)等相关规定,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年限每三年定期检查一次,使用年限不超过9年;使用寿命在9年以上15年以下的,每2年检验一次;如果使用寿命大于或等于15年,业主还可以根据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查。业主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收集和完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应确定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性能。如有缺陷,应明确缺陷的类型和程度,并进行原因分析,建议及时保存修复评估报告,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进行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需要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对超过保修期的,由各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业主按照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将现有建筑物作为住宅,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配套作用的通知执行《旧小区及电梯改造资金》(建办方[2015]52号)等相关规定,如果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所有共有权、共管权的业主将共同推进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满足防火、防火要求,实现保温与建筑同寿命,推广应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有效解决节能保温工程质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问题,鼓励新建建筑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节能标准达到75%以上的新建建筑需要整体采用保温结构。各城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建筑保温的重要性,。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广方案和政策,建立生产基地,引进适用技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水平,推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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